“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状态包括突发疾病立即死亡、突发疾病未立即死亡而事后未历经抢救死亡、突发疾病历经抢救无效 死亡等情形。端视上述规制“突发疾病”死亡的态势描述均系“危重病患”所导致的死亡,这些“突发疾病”发作之初即呈现“危重状态”,致使劳动者不能继续从事正常工作,并非一般身体偶感小恙所致轻微病患症状。“突发疾病”死亡虽不是因工作原因 发病而导致死亡,但是因其病情的突发性和后果的严重性,为了减轻死者家属所承载的创伤和遭受的损害,因此立法特别将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的突发疾病死亡“视同工伤”,该“视同工伤”对“突发疾病”状态和结果作出严格的限制,这也契合了设立“视同工伤”制度的既特殊保护又严格限制的工伤保险立法精神。
傅某某是重庆诚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员工,在重庆诚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接的至元成方弹子石项目一期一批次4-16#、22号楼及对应车库、商业工程从事木工工作,双方签有《用工协议书》,重庆诚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按项目参保为傅某某缴纳了保险。2019年10月31日,傅某某在上述工地14号楼关模,16时许傅某某感到身体不适,离开工地现场回到工地宿舍休息。19时许,工友下班后回到宿舍,发现傅某某躺在床上昏迷不醒,工友于19时43分拨打120急救电话。19时58分,120到达现场后,初步诊断为突发呼吸心跳停止2小时余,心脏性猝死。傅某某能否被认定为工伤?
傅某某上班期间突患重症无法坚持工作是疾病突发初始症状,而一般疾病从病发、恶化至死亡有一个渐进的演变过程,其请假休息符合一般的生活情理。之后傅某某在毗邻简易工地宿舍独自休息期间因无人在场照顾,致其在病因损害作用下发生异常生命活动而使个人行为能力陷入无法自主决定状态并引发猝死,且该猝死距离突发疾病时间仅2小时左右,其死亡则应纳入“视同工伤”范畴给予保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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