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12-09 21:28129互联网法律知识网本文有586个文字,大小约为3KB,预计阅读时间2分钟

【导读】工伤认定申请的主体是用人单位或劳动者。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

工伤认定申请的主体是用人单位或劳动者。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马某承包铺路面工程后,雇用张某等人为其平料。去年9月7日,张某和其他雇工一起平料,为铺胡同路面做准备。胡同内的赵明家在自己院里给工人准备了饮用水。平完料后,张某和其他雇工一起到赵明家院内喝水时,停放在身旁装满砖的小推车不知什么原因突然侧翻,张某被砸伤,右踝骨骨折、右腓骨骨折,经鉴定为10级伤残。张某多次找马某协商要求解决,马某认为张某是自行到他处喝水受伤的,不同意赔偿。张某能否认定为工伤,获得赔偿吗?

马某承包工程,雇佣张某工作,因为马某属于个人,不具有企业性质,其无权进行劳动合同的签订等行为,因此,张某不能被认定为工伤。但是,马某应承担张某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

马某并未给雇员准备饮用水,允许雇员到平料地点附近的居民家中喝水,张某在工作间隙同其他雇员一起喝水时被砸伤,应视为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马某作为雇主,理应对张某因此造成的合理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张某在从事雇佣活动中未能充分注意安全,对损害的发生亦负有一定责任,应减轻马某的赔偿责任。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规定,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于增杰律师,毕业于河北大学法律系,法学学士学位,1994年取得律师资格,拍卖师,兼沧州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执业二十多年来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崇尚法制、捍卫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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