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初,深圳市中院裁定了中国内地首宗个人破产清算案件,宣告一位债务申请人破产,该申请人成为《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实施以来,首位法律意义上的“破产人”。当事人现有140余万元债务,3年免责考察期后,如果能通过法院审查,就可免去其剩余债务。
而在7月份,深圳还曾依据《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批准了中国境内首宗个人破产案件,但是这个案例采取的是债务重整方式,也就是说,债务人在宣布破产后,将以其被法院批准的还款方式,在一定期限内以自有资金归还所欠债务本金总额(不含利息)。
虽然两个案例都是属于“个人破产”范畴,但是解决方式却有所不同,前者为免除剩余债务,后者是分期归还欠款本金。之所以不同,主要取决于债务人的收入状况,如果债务人陷入困境,但是未来还有可预期收入,债权人和债务人可以协商,采取个人破产后的财务重整或和解方式;而如果债务人被确定可能没有稳定的收入,就可以通过破产清算来解决。
很多国家和地区都建立了个人破产制度,近些年,中国由于经济形式日趋多样性,因为经营或者消费而导致负债的个人群体也日益庞大,就有了强烈的为个人破产立法的现实需求,个人负债虽然是个人的原因,但是它会有着直接或者间接的社会影响。
近些年,由于信用卡债务总量越来越高,2021年第二季度逾期半年未偿信贷总额为818亿元,虽然总量有所下降,但是对于信用卡债务逾期的卡民而言,其财务状况却是100%的压力,因此在这类人群中,有些人也经常提及希望能够实施财务上的“个人破产”。针对深圳的《个人破产条例》的实施,信用卡债务逾期人群能否申请呢?
出现“个人破产”制度,实际是为“诚实而不幸”的自然人提供了遭遇债务危机后的法律保障,不让诚实而不幸的失败者"倾家荡产",允许个人经营失败之后,在保留最基本的自由财产前提下进入破产程序,是在法律监督下,通过合理的债务规划,能够让债务人具备重新开始的可能,也让不适合竞争的人适当地退出,所以个人破产制度有利于整个社会市场经济的有序发展。
然而,所接触的很多信用卡债务逾期群体之所以希望实施“个人破产”制度,其中有些人就是想借助于该制度作为债务逃废的手段,因为在平时也是钻研如何要求发卡银行对其债务进行“挂账停息”的“技巧”,即利息免除外,本金也要延迟归还这样的要求,这也是将由于自身不良的用卡行为造成的债务希望得到减免。因此,这些信用卡债务逾期群体的目标并非法律意义上的“个人破产”。
从深圳实施的几个“个人破产”案例的情况看,实施“个人破产”是需要具备严苛的条件,从申请到批准的流程也是极其苛刻的,需要在法院的监督下,最后实施结果,无论是债务重组还是债务清算方式,均得到债权人的认可并一致同意后方可核准实施。
由此也可以看到,“个人破产”制度绝不是简单的债务免除,而是需要法律允许的框架下合理完成必要的流程,无论是债务重组还是债务清算,首先要通过相关法律以及债权人认可的合理财务规划,同时限制债务人的奢侈消费、过度消费以及违法消费。
另外,申请“个人破产”制度还要具备良好的个人信用,只有诚实守信的债务人,在遇到债务危机时才有可能获得制度的保护,帮助其从债务危机中解脱出来,重新参与社会经济活动。对于债务重组,还要具备一定的收入来源,有强烈的还债意愿并积极落实,而不是试图通过拖延来逃废债务的基础上,“个人破产”申请才有认定的可能。
由此可见,一些信用卡债务逾期群体希冀通过“个人破产”来实现债务逃废的可能性极小,其本身并不具有强烈的还款意愿,包括已经实施的必要的债务还款行为,以及具备必要的收入来源;同时,还成为社会上出现违法违规的“反催收联盟”的沃土,这不仅帮不了这个群体解决债务,还有可能将其带入违法的境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