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8-04 20:35160互联网法律知识网本文有770个文字,大小约为4KB,预计阅读时间2分钟

【导读】中国公民与外国人结婚时,就是属于涉外婚姻,涉外婚姻如果在我国境内进行登记的,登记的流程是有一些区别的,而要选择合适的婚姻登记地点,那么涉外婚姻到哪里办理登记?涉外婚

中国公民与外国人结婚时,就是属于涉外婚姻,涉外婚姻如果在我国境内进行登记的,登记的流程是有一些区别的,而要选择合适的婚姻登记地点,那么涉外婚姻到哪里办理登记?涉外婚姻办理登记需要什么材料?下面由普法知识网小编为读者进行相关知识的解答。

1、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在我国(境)内结婚应到中国公民一方的户口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婚姻登记机关(一般为民政机关)申请办理登记手续。

2、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内地居民同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以下简称香港居民)、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以下简称澳门居民)、台湾地区居民(以下简称台湾居民)、华侨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确定的机关。

3、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结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一、办理结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2、经居住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2、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

2、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结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对当事人不符合结婚条件不予登记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结婚条件,适用当事人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没有共同国籍,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或者国籍国缔结婚姻的,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

涉外婚姻与国内婚姻相比,情况比较复杂,这种婚姻的缔结、恢复或解除,须为当事人双方所在国的法律认可。

凡涉外婚姻当事人在我国国境内结婚或离婚的,都必须按照我国国法律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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