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打架亦称为斗殴。是指对立双方或多方,在相互矛盾发展到极点时,其行为特点为具有暴力倾向,以对他人产生身体造成伤害为目的的一种主观意识行为。不管这种行为起因何由、什么

打架亦称为斗殴。是指对立双方或多方,在相互矛盾发展到极点时,其行为特点为具有暴力倾向,以对他人产生身体造成伤害为目的的一种主观意识行为。不管这种行为起因何由、什么目的都是一种不理智不文明的行为,打架严重者甚至会触犯刑律,因此,在处理打架事件时要区分情况采取不同方式和办法。

12月25日,大板镇第四中学学生柴某(未满16周岁)、张某2(未满16周岁)与同学方某(未满16周岁)发生纠纷,张某2找申某(未满16周岁)帮忙打方某。12月31日,申某和方某约好在1月1日下午2点在大板镇维多利商场四楼打架。申某把1月1日下午2点在大板镇维多利商场四楼打架的事告诉其朋友张某1。1月1日14时许,申某到维多利四楼发现方某找来了六七个人,申某害怕打不过对方,就让在维多利四楼遇到的安某帮助打对方。安某在楼道打了方某几个耳光,双方发生互殴,张某1用拳、脚和声卡支架殴打方某、顾某1。经鉴定,方某构成轻微伤,顾某1未构成轻微伤。案发后,张某1、安某赔偿对方的经济损失,均得到对方的书面谅解。张某1、安某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大板第四中学学生申某、方某二人于2019年1月1日下午2时在××旗打架。申某找张某1、安某等人帮助其殴打方某等人,张某1持械积极参与斗殴,安某积极参与斗殴,致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斗殴罪。申某、方某是聚众斗殴的策划者、组织者,系聚众斗殴的首要分子;张某1、安某积极参与聚众斗殴,系聚众斗殴的积极参与者,属于共同犯罪。张某1、安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张某1、安某亲属积极赔偿方某、顾某2经济损失,并取得对方谅解,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张某1、安某系初犯、偶犯,应从轻处罚。

《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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